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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開發表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新華社和人民日報記者採訪,就《幹部任用條例》的修訂當鋪和貫徹落實等問題,進行瞭解讀。
修訂條例
規範公開選信用貸款拔和競爭上崗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二是堅持好幹部標準,樹立科學發展、以德為先、註重基層的用人導向。三是堅持全面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著重完善民主推薦,改預防癌症心得進考察方式方法,規範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破格提拔、幹部交流等。四是堅持從嚴管理幹部。五是堅持有效管用、簡便易行,優化程序、刪繁就簡。
考察對象
不考慮拉票、裸官買屋等六種人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好幹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並圍繞有利於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堅持原則、敢於擔當的要求,加強道德品行、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內容上按照好幹部標準,突出了品德、實績、作風和廉政情況的考察。三是拓寬幹部選拔的來源渠道,註意從擔化療副作用任過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四是嚴把人選關,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包括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幹部標準的人擋在考察人選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設計上,把選準用好幹部貫穿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努力用科學的制度機制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民主推薦
與德才、工作表現綜合分析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發揚民主,把民主推薦作為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堅持了民主推薦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並根據新的實踐經驗做了進一步豐富完善。一是對民主推薦進行合理定位,由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調整為第二個環節,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二是進一步改進民主推薦方法,以利於正確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質量。三是完善了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保證民主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四是強調要把民主推薦情況與人選的德才素質、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等進行綜合分析。這樣修改後,既能較好地發揮民主推薦的作用,又能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考察環節
突出對幹部廉政情況的把關
近年來在實際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實、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問題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堅持全面、歷史、辯證地看幹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進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內容。強調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幹部工作實績。二是改進考察方法。優化程序,規定了考察一般應當堅持的方法,同時規定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靈活採取的辦法,並新增了民意調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強民主監督,擴大了換屆考察公示的範圍;為確保考察質量,避免走過場,規定幹部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三是突出對幹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四是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綜合分析的環節,強化了黨組織在平時考察瞭解幹部的責任。
公開選拔
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反覆強調要改進競爭性選拔幹部辦法,引導幹部在實幹、實績上競爭,切實解決“高分低能”“考試專業戶”等問題。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專章規定,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範。一是合理確定範圍。明確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範圍,並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適用情形作了限定;本著就近取才的原則,規定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二是嚴格資格條件的設置。明確選拔方案設置的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幹部資格條件的規定,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三是加強組織把關。規定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四是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註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
破格提拔
防止“破格”變成“出格”
這些年來絕大多數破格提拔的幹部是優秀的,幹部群眾是認可的,但也有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了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規範;資格條件把關不嚴,“破格”變“出格”;破格人選把關不嚴,存在“拼爹”現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按照選拔標準更高、審批把關更嚴、過程更公開透明的要求,從嚴進行規範,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選拔對象方面,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方可破格提拔,並分別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二是在選拔標準方面,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防止“破格”變成“出格”。三是在審批把關方面,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中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事先報告,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四是在過程公開方面,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切實增強破格提拔的公開性透明度。
從嚴治黨
幹部因問責被免職一年內不安排職務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著力落實這些要求,進一步嚴格選拔條件、嚴密選拔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並對作為選拔對象的幹部個人從嚴提出了紀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確規定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幹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二是對幹部任職前公示的時間、內容等進行了規範,規定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以利於群眾監督。三是規範了被問責幹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四是進一步充實了“十不准”紀律要求,明確不准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幹部或者濫設職務名稱、擅自提高幹部職級待遇,不准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等等。五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嚴肅責任追究,特別是強化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據新華社)
(原標題:選拔幹部不考慮“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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