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西裝都商報評論員 李迎春
  核心
  提示
  法律要回歸到善的根源整合負債,就需要剔除任何惡效應的可能性。嫖宿幼女罪就是一個可能會打開邪惡之門的罪名。因為它打破了嚴厲保護幼女的防護牆。雖然,它仍是一種罪罰,卻是一種退卻的罪罰。
  日前有記者瞭解到,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最高法希望能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儘快立項廢貸款除該罪名。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最高法明確表usb態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信號,其中有不少值得關註的信息。
  最近一段時間,最高法頻頻出台製度,改革除弊。先是強調審判獨立,規定法院不得與公檢兩家聯合辦案,不因“維穩”等壓力而違法裁判,繼而要求不得給被告人剃光頭、穿囚服,現在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態也被披露出來。這一系列動作,除意圖恢復司法公正借貸外,回應公眾呼聲的意圖亦較明顯。
  以廢除嫖宿幼女罪為例,專家層面是有不同意見的。有人認為,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存在強迫與自願之分,在風月場所的“嫖宿幼女”與其他情況的“姦淫幼女”,性質和危害確實不同。為尊重現實,法律應有所區分。此外,根據最高法的統計,2010年全國嫖宿幼女收案37件,2011年30件,2012年41件,平均每個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絕對數量並不多,危害似乎也沒有人們想象的那麼嚴重。但在輿論和民意層面,支持廢除的聲音卻很強烈。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在於嫖宿幼女罪存在一道“法律後門”。民眾擔心,那些有錢有勢的作惡者,可以藉此逃脫更嚴厲的處罰。畢竟,根據法律規定,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只是十五年。
  現實中,任何制度漏洞,都有可能被權勢與金錢利用和撐大;任何法律上的後門,都會為社會不公提供可能性。正是基於此,嫖宿幼女罪的廢除變得很為必要。
  從更深一層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14歲的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不管是否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一律構成強姦罪。這一規定的根本意圖是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這一保護具有絕對性。但嫖宿幼女罪否定了這一絕對性,認為幼女具備性自主能力。這雖然有承認現實的成分,但卻否認了基本的人性道義。這樣做只能取悅於少數作惡者,而難容於公共倫理和天下可憐的父母心。
  法律要回歸到善的根源,就需要剔除任何惡效應的可能性。嫖宿幼女罪就是一個可能會打開邪惡之門的罪名。因為它打破了嚴厲保護幼女的防護牆。雖然,它仍是一種罪罰,卻是一種退卻的罪罰。在兒童身心受污受侵日益嚴重的當下,在保護幼女方面,我們不能再退了。  (原標題:廢除嫖宿幼女罪 讓法律回到善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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